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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学强与冯传涛、冯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强,冯传涛,冯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宋学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冯传涛,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录,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宋学强诉被告冯传涛、冯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宋学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