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60号原告: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兴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戎路华,女,197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李鸣,男,195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