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邓德宽、徐春红与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74号原告邓德宽,男,汉族。原告徐春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德宽(系徐春红之夫),男,汉族。被告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东亭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青松,该局副书记、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礼银,该局法制科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宽、徐春红诉被告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邓德宽、徐春红以其与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邓德宽、徐春红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宽、徐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德宽、徐春红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