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126-1号原告: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1613-4),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兴港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建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海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45292-9)。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新瀛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贤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孝勤,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与被告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2015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西平、蒋海芳,被告能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孝勤到庭参加诉讼。8月7日,本院再次对本案依法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海芳,被告能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孝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及到案情复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黄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