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许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