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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许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