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冯某甲。被告:丁某。原告冯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冯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依法承担每年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冯某甲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原告曾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嗣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婚生女儿现随被告生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冯某乙由被告丁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冯某甲支付被告婚生女抚养费96000元,该款分十五期付清,第一期于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6400元,之后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各支付64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