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思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汇思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剑,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汇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184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汪龙。原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思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