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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鑫桂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鑫桂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62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郑州市鑫桂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素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鑫桂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郑民再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18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青林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