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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庆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庆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20号罪犯赵庆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58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二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06号,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庆富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庆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庆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庆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