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旭权与杨景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旭权,杨景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206号原告石旭权,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杨景程,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旭权与被告杨景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旭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