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旭权与杨景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旭权,杨景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206号原告石旭权,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杨景程,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旭权与被告杨景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旭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