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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友芳与武正平、尹金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芳,武正平,尹金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黄友芳。委托代理人周兆廷,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正平。被告尹金鑫。委托代理人王俭,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芳,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友芳与被告武正平、尹金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夕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友芳的委托代理人周兆廷,被告武正平,被告尹金鑫的委托代理人王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友芳诉称:2014年7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武正平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丹阳市吕城镇中心村茅庄村西十字路口处,遇情况处置不当,把油门当刹车,与由北向南黄友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黄友芳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正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友芳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嗣后,由于被告未能赔偿,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计29657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武正平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被告驾驶的车辆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本被告与被告尹金鑫系朋友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被告是借用被告尹金鑫的车子,由本被告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应当重新核算。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本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了21341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尹金鑫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尹金鑫所有车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尹金鑫与被告武正平系朋友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武正平是借用被告尹金鑫的车子,与被告尹金鑫无关。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应当重新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黄友芳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于原告的××赔偿金只认可一个八级、一个十级伤残,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于其他各项损失过高,应当重新核算。本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武正平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丹阳市吕城镇中心村茅庄村西十字路口处,遇情况处置不当,把油门当刹车,与由北向南原告黄友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黄友芳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正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友芳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到丹阳市人民医院、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损伤于2015年6月10日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营养期限为90天、护理期限为90天,并花去鉴定费2360元。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尹金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武正平是借用被告尹金鑫的车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武正平为原告垫付了21341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计29657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黄友芳伤前一直在城镇做瓦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器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被告武正平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黄友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黄友芳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正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友芳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由于被告武正平是借用被告尹金鑫的车子,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武正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由于被告武正平驾驶的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系农村户口,其××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年收入标准进行计算。经审查,原告黄友芳伤前一直在城镇做瓦工,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因此,原告的××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年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为此,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22496.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558元,按每天18元,住院31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1350元,按每天15元,鉴定营养期限90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5400元,按每天60元,鉴定护理期限90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27000元,按150元/天,鉴定误工期限18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16920元,按城镇居民年收入35346元/年÷365天即94元/天,鉴定误工期限180天计算。关于××赔偿金,原告主张219814.4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计算有误,本院确认原告的该项费用为212945.2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8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300元。关于车辆损失,原告主张180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为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总的损失为275969.8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21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余款154969.80元由被告武正平承担,由于被告武正平驾驶的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险,故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被告武正平已为原告垫付了21341元,故原告还应返还被告武正平垫付款21341元,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给付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返还给被告武正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友芳各项损失254628.8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武正平垫付款21341元。三、驳回原告黄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301元,由被告武正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返还给被告武正平的垫付款项中扣下后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谢夕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汤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