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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上科利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翼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上科利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翼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085号原告北京上科利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3318室。组织机构代码:76751649-1。法定代表人赵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华翼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邓村98号。法定代表人杨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上科利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科利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翼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科利达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上科利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上科利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北京上科利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