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庄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庄某,职业不详。被告蔡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