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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6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志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崔超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528号原告刘志忠,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崔超峰,男,1977年3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5号,注册号:110103001117416。负责人王茁,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55127-5。负责人周中辉,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忠诉被告崔超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七十五元,由原告刘志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