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梨树沟张海军小卖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梨树沟张海军小卖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955号原告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下营镇。法定代表人孙连元,总经理。被告北京梨树沟张海军小卖部。经营者张海军,出生日期、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梨树沟张海军小卖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