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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5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峻山与陈力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峻山,陈力,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577-5号申请执行人:胡峻山,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9日,住仪陇县回春镇。被执行人:陈力,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8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杨倩,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9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仪民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力所有的川R700**号奥迪牌轿车,现因该车已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胡峻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川R700**号奥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杨继刚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