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玉洪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91号罪犯姜玉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荣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玉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赔582919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7)威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姜玉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玉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玉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该犯原判罚金50000元,民赔582919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姜玉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老年犯,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玉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