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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良、李培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良,李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7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兰坪路2号-4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心洁,该公司干部。被执行人张玉良。被执行人李培松,无职业。原告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良、李培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良就南开区兰坪路2-4号(现为“胖子面汤大排档”)房屋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李培松将其正在使用的南开区兰坪路2-4号房屋(现为“胖子面汤大排档”)腾交原告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张玉良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原告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8月19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玉良、李培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猫不闻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正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进行协商且申请人书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工作,故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