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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振付与武文斌、武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付,武文斌,武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张振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文斌,男,汉族。被告武海红,女,汉族,系被告武文斌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付诉被告武文斌、武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振付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