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与被告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岳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岳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