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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林贵与陕西金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康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林贵,西安领航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52号原告宁林贵,男,194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志敬,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领航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富民路西段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郭四卷,总经理。被告陕西金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00号2楼。法定代表人赵维宝,董事长。原告宁林贵与被告西安领航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林贵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交付借款50000元,第一被告出具借据。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被告未向原告按月支付利息,且合同到期后未偿还本金。同时第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该合同到期后三日内代第一被告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陕西金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媒体宣传、向原告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2079人)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林贵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宁林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战 幸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