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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8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东峰与郝春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郝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847-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峰。被执行人郝春晓。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安执字第847-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春晓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郝春晓已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春晓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团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