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XX与郑珊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姗姗被告郑珊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XX,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程,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姗姗被告郑珊珊,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郑珊珊姗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委托代理人周广凤,被告郑珊珊姗姗及委托代理人刁存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原因,双方无休止的争吵,对原告斤斤计较喋喋不休,甚至动手打骂,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对原告父母也时常横加指责,没有尊重谦让之心。原告认为双方已不存在进一步沟通交流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将济南市及地下室判令归原告所有;四、将济南市槐荫区营市东街46号楼3单元403室的房屋平均分割;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珊珊姗姗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前交往了两年,有足够时间了解彼此,为了能在一起,原告专门跑到成都找我结婚,我也为了他放弃更好的就业深造机会。原告这段时间心已经不在这个家,对我也是越加冷落,所以我们矛盾才多了,我知道原告着急离婚的理由,但我们也生活了九年,孩子还小,我希望能把原告拉回来。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郑珊珊姗姗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雅萱。现原告XX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可见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彼此忠诚,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XX与被告郑珊珊姗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