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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8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委托代理人张万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01X。委托代理人易石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鸿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伊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