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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朝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朝虎,王道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朝虎,个体经营户。被申请人王道桂,个体经营户。(系方朝虎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朝虎、王道桂实现担保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方朝虎、王道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方朝虎、王道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