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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炳。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何炳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495.03元及利息(截止到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为47302.14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按照月利率4.6396‰的标准计算,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罚息、复利,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9594‰的标准计算);二、何炳赔偿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对何炳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悦华苑4幢402室、08#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杨×××号)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49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206元由何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权利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529403.17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