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玉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72号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君。被告刘玉花,46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