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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吴士杰诉李国志、刘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杰,李国志,刘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吴士杰。被执行人李国志。被执行人刘加芳。原告吴士杰诉被告李国志、刘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五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士杰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国志、刘加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士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五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