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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9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魏爱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魏爱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9292号原告李强(曾用名李建海),男,1965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爱荣,女,1966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来林。委托代理人李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魏爱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魏爱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