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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涛诉洪艺聪、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朱涛,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洪艺聪,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古田路132号。负责人林雪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与被告洪艺聪、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涛以被告方已承诺支付修车费,双方无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涛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吴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陈琼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