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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良清、鄢珍珠、周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良清,鄢珍珠,周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良清,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鄢珍珠,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兴旺,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公务员,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上诉人蔡良清、鄢珍珠与被上诉人周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非本案的借款主体,厦门商信实业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被上诉人借款并出具收据,上诉人蔡良清系厦门商信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经办人而非实际借款人,另该款系企业借款非用于家庭生活,上诉人鄢珍珠不能列为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本案的借款主体厦门商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周兴旺系接受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蔡良清、鄢珍珠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周兴旺选择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蔡良清提出其并非本案的借款主体,鄢珍珠不是适格的被告的理由,不属管辖审查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曹妙霞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萍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