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曾韵莹,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曾韵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受“阿某”(另处理)的雇请,在本区市桥街西丽路一大排档内,通过电话或现场下单的方式接受邹某乙、钟某乙、钟某甲群、刘某甲等多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收取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邹某乙、钟某乙、邓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记录本复印件,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缴获的记录本等赌具,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