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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邵琴叶与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邵琴叶。被执行人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黄业泉。申请执行人邵琴叶与被执行人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台玉调确字第25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司法确认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63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4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于2014年8月1日被本院司法拍卖,案外人台州福元运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尚未开庭审理;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处置完毕,现他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尚未有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2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姚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