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十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于建疆与北屯市恒源白瓜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民勤县全盛永泰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疆,北屯市恒源白瓜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勤县全盛永泰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十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于建疆,男,汉族。被告北屯市恒源白瓜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双,董事长。被告民勤县全盛永泰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泽宏,董事长。原告于建疆与被告北屯市恒源白瓜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民勤县全盛永泰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建疆以需要做种子鉴定为由,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建疆撤回起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3.04元,减半收取9731.52元,由原告于建疆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江审 判 员 刘文胜代理审判员 郑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