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小珠与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小珠,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鲍小珠。被告:程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小珠诉被告程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小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小珠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小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小珠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