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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民、原告时慧芳诉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时慧芳,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126号原告刘爱民。原告时慧芳。委托代理人张向宇。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民、原告时慧芳诉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民、时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爱民、时慧芳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