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林与被告杜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林,杜鹏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839号原告乔林。被告杜鹏芝(又名杜梅)。原告乔林与被告杜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2年3月14年,被告杜鹏芝向原告乔林借款人民币14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被告杜鹏芝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收到乔林煤矿投资费壹拾肆万元正.杜梅.(煤矿个人贷款.按季清息.月息叁分)。”另被告杜鹏芝向原告乔林借款人民币2万元,未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杜鹏芝将14万元借款利息清偿至2013年9月14日后再未给付分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杜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从2013年9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杜鹏芝所欠原告乔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人民币5万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1万元。被告杜鹏芝于2015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人民币1万元;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每月20日向原告偿还5000元(先付利息后清本)。如被告杜鹏芝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乔林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下剩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下剩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乔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杜鹏芝负担。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