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泽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修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