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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徐良刚、曾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徐良刚,曾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四社。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3342899-5。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良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曾庆玲,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良刚、曾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良刚、曾庆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良刚、曾庆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良刚、曾庆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为收取296元,由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艾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婧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