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华龙防腐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华龙防腐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杭州临安华龙防腐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法定代表人胡生华(未提供职务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华龙防腐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雷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