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孙某,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邹城市。被告王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