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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孙某,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邹城市。被告王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