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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士周诉被告朱瑞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周,朱瑞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刘士周,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瑞肖,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士周与被告朱瑞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士周于2015年03月0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朱瑞肖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士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瑞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士周诉称:被告以为孩子找工作为由,于2008年8月7日和2009年1月1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当时约定月息1.5分。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推脱,以暂付利息为借口,至今未予偿还。综上事实证明,被告言而无信,借款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被告所为已侵犯原告之合法权益,据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93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5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利率1.5%计算,支付至还清借款为止。被告朱瑞肖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刘士周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朱瑞肖2008年8月7日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又于2008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将借款内容添加到了8月7日的借条上,并约定月利率1.5%;2、被告朱瑞肖2009年1月15日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支付利息2000元;3、2014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将前面的借款60000元整于2014年12月20日内分期还清,利息年底还清。4、利息清单一份。证明截止到2015年3月2日,被告朱瑞肖还应该支付利息的数额为33150元。本院根据原告刘士周的举证,结合被告朱瑞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的实际情况,对原告刘士周提交的证据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瑞肖给原告刘士周出具借据,于2008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8年8月10日借款5000元,2009年1月15日借款25000元,共计借款60000元。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支付利息2000元。2014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于2014年12月20日内分期还清,利息于年底还清。截止到2015年3月2日,被告朱瑞肖共欠利息33150元。经原告刘士周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士周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朱瑞肖偿还借款,并提交了被告朱瑞肖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朱瑞肖向原告刘士周借款60000元事实的存在,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被告朱瑞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抗辩权,因此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原告刘士周请求被告朱瑞肖偿还借款60000元;支付2015年3月2日前的利息33150元;2015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至还清借款为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瑞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士周偿还借款6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朱瑞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士周支付2015年3月2日前的利息33150元人民币;2015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至还清借款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被告朱瑞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