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非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衡东县国土资源局与董石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廖红徽,局长。委托代理人邓立国,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董石连,农民。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石连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土资行罚字(2015)0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衡东县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行罚字(2015)0328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华审判员 武晓峰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贺笑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