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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留顺、胡霞与张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留顺,胡霞,张逢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71-1号原告崔留顺,男,1948年出生,汉族。原告胡霞,女,1948年出生,汉族。被告张逢义,男,1972年出生,汉族。原告崔留顺、胡霞诉被告张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留顺、胡霞撤回对被告张逢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留顺、胡霞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