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雪诉被告沈文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雪,沈文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陈小雪,女,40岁。委托代理人刘兵,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沈文生,男,43岁。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雪诉被告沈文生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2日原告陈小雪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陈小雪承担。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