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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雪诉被告沈文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雪,沈文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陈小雪,女,40岁。委托代理人刘兵,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沈文生,男,43岁。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雪诉被告沈文生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2日原告陈小雪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陈小雪承担。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