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