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2015)贾执字第3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伟,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吕伟。被执行人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丁国铭,该公司总经理。吕伟与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案(2014)贾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伟购房违约金9393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归属地均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内。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规定,一、本案已委托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贾塔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王亚东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