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战军与李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军,李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刘战军。被告李晓伟。原告刘战军与被告李晓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伟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战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7日,被告因买房向原告借款1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垡借款1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晓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晓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原告刘战军借款1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今欠刘战军人民币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的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证,被告李晓伟也未对该欠条提出异议,故对被告欠原告19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限期偿还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晓伟偿还给原告刘战军19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李晓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志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银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