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00号罪犯陈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城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于2011年11月2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定中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92分,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生产技术组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00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