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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33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某乙,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露 搜索“”